签发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超11亿元,行长判刑八年
近年来,每年都有不少银行及员工因为签发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被监管部门处罚与问责。尽管如此,不少银行员工,甚至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还是片面的认为,签发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仅仅只是来自监管部门的合规风险,对其法律风险缺乏应有认识。因此当面对来自上级的存款考核压力时,有些银行员工难免抱着侥幸的心理,又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这个快速拉存款的利器,置合规不顾,签发虚假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存款实现快速增长,KPI指标顺利完成,似乎一切都是那么完美,真的吗?本文分享一家银行支行行长上任不到三个月,与他人合伙,一年左右时间,累计签发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超过11亿元,任期内存款80%以上是通过“开票拉存款”的方式实现的,最后事发,被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1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注:1984年1月2日出生)于2015年12月上任甲银行A分行壹支行行长,为完成支行存款考核,次年即2016年3月与票据中介贾某合伙。两人协商,贾某负责准备保证金及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徐某利用职权签发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款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借入保证金的费用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差额,徐某以下调贷款利息的名义要求部分贷款客户承担。
(一)2016年2月、6月,徐某多次向某集团借款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安排其所在的甲银行壹支行工作人员,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背景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计9亿元。
(二)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徐某与贾某合谋,由贾某提供资金或徐某拆借资金作为开具承兑汇票的全额保证金,再由徐某提供甲银行壹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贾某负责将承兑汇票倒卖牟利。徐某违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97亿元,贾某违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约为1.5439亿元。
(三)2016年5月,徐某私下安排甲银行壹支行客户经理李某3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李某3在没有真实企业贸易的情况下,要求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公司公章、法人私章等,开具虚假购销合同,违反规定出具出票人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1笔,票面金额1200万元,徐某将上述承兑汇票全部交由贾某倒卖。
上述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亿多出售给作药材生意的苏某,8亿多出售给张某。后因2017年2月份很多人向贾某要欠款而事发。最终仍结欠苏某近2900万元(注:目前苏某起诉甲银行壹支行已经终审,法院判决甲银行壹支行返回苏某汇入保证金账户资金2500万元)、张某4750万元(注:苏某、张某汇入相关资金,但未收到相应银行承兑汇票;苏某按照1.6%-2.2%返点比例收购,张某一般情况是10万元汇票的价格在98300元-97700元之间)
2
法院判决情况
本院认为,徐某、贾某违反规定出具银行承兑汇票,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徐某作为甲银行壹支行行长,在工作中为完成存款任务,通过在支行召开各种会议的形式提倡开票拉存款,并亲自参与向贷款关系单位筹借或让贾某提供用于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全额保证金,要求本单位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并经贷款关系单位的配合共同完成了审批材料的伪造行为,达到开具条件,其本人作为单位负责人予以审批。本应是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付款人作为出票人向银行申请出具,而在本案中该票据的出具全权由徐某及相关人员通过职务配合形成单位意志,并在该意志的支配下,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所以,对本案的犯罪,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鲁1311刑初366号《徐某、贾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鲁13刑终524号《徐某、贾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3
甲银行日常管控中问题
4
总结与启示
“开票拉存款”,即存款-开票-贴现-再存款,这种模式固然可以快速实现存款的增长,如果保证金不是100%,那存款增长速度甚至能呈现几何级数增长。在笔者看来,“开票拉存款”业务模式下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基本上没有贸易背景,同时银行双基业务(注:基础业务、基础客户)也是不牢靠的,银行业务增长完全不可持续,更何况在当前强监管的背景下,如果银行员工还痴迷于这种模式,不仅面临来自监管的处罚问责,更为重要的是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望广大银行员工审慎对待,坚守风险合规底线。
来源 | 信贷风险管理
文 | 刘乐荣
推荐中信银行信用卡
长期坚持提供干货不易,如文章引起大家共鸣、对大家有帮助,请大家赞并转发,以支持我们提供更多干货,谢谢。